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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企(qi)業合規管理辦法

發(fa)布時(shi)間:2022-12-13 10:47:13      閱(yue)讀(du)數:1008

中央企業合(he)規管理辦法(fa)

2022年8月23日國務院(yuan)國有資(zi)產監督(du)管理委員會令第42號公(gong)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(xing))

第一章(zhang) 總(zong)則

第(di)一條 為深(shen)(shen)入貫徹習(xi)近平法(fa)治(zhi)(zhi)思想,落實全面依法(fa)治(zhi)(zhi)國(guo)戰略部署,深(shen)(shen)化(hua)法(fa)治(zhi)(zhi)央(yang)企(qi)建設,推動中央(yang)企(qi)業(ye)加強合規(gui)管理,切實防(fang)控(kong)風險,有(you)力保障深(shen)(shen)化(hua)改革與高(gao)質量發展(zhan),根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公司(si)法(fa)》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企(qi)業(ye)國(guo)有(you)資產(chan)法(fa)》等有(you)關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,制定(ding)本辦法(fa)。

第(di)二條 本辦(ban)法適用(yong)于國(guo)務(wu)院國(guo)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(guo)資委)根(gen)據國(guo)務(wu)院授(shou)權(quan)履行出資人(ren)職責的中央企(qi)業。

第(di)三條 本辦法(fa)所稱(cheng)合規(gui)(gui),是指企業經(jing)營管理行(xing)為(wei)(wei)和員工履職(zhi)行(xing)為(wei)(wei)符合國家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(gui)、監管規(gui)(gui)定、行(xing)業準(zhun)則(ze)和國際條約、規(gui)(gui)則(ze),以及公司章程、相關(guan)規(gui)(gui)章制度等要求(qiu)。

本(ben)辦法(fa)所(suo)稱合規風險,是(shi)指企業及其(qi)員工(gong)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(fa)律責任、造成經濟(ji)或者聲譽損(sun)失以及其(qi)他(ta)負面影響(xiang)的(de)可能(neng)性。

本辦法所(suo)稱合規(gui)管(guan)(guan)理,是指企業以有(you)(you)效防(fang)控合規(gui)風(feng)險為(wei)目(mu)的,以提升依法合規(gui)經(jing)(jing)營管(guan)(guan)理水平為(wei)導向,以企業經(jing)(jing)營管(guan)(guan)理行(xing)(xing)為(wei)和(he)員工履職行(xing)(xing)為(wei)為(wei)對象,開展的包(bao)括建立合規(gui)制度、完善運行(xing)(xing)機制、培育(yu)合規(gui)文化、強化監督問責等有(you)(you)組織(zhi)、有(you)(you)計劃(hua)的管(guan)(guan)理活動(dong)。

第四條 國(guo)資(zi)委(wei)負責(ze)指導、監督(du)中央企業合規(gui)管(guan)理工作,對合規(gui)管(guan)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(qi)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,依(yi)據(ju)相關(guan)規(gui)定對違規(gui)行為開(kai)展責(ze)任追究。

第五條 中(zhong)央企(qi)業(ye)合規管理工(gong)作(zuo)應當遵循以下(xia)原則(ze):

(一(yi))堅持黨的領導(dao)。充(chong)分發揮企業(ye)黨委(黨組)領導(dao)作用(yong),落實全面依法(fa)治國(guo)戰(zhan)略部署有關要求(qiu),把黨的領導(dao)貫(guan)穿合規管理全過程。

(二(er))堅(jian)持(chi)全面覆蓋(gai)。將合(he)規要求(qiu)嵌入經(jing)營管(guan)理(li)各(ge)領域各(ge)環節,貫(guan)穿決策(ce)、執(zhi)行、監(jian)督全過程,落實(shi)到(dao)各(ge)部門、各(ge)單(dan)位和全體員工,實(shi)現多(duo)方(fang)聯(lian)動、上下(xia)貫(guan)通。

(三)堅持權責清晰(xi)。按照“管業務必須管合規”要求,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、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,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,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。

(四)堅持(chi)務實高(gao)效(xiao)。建(jian)立(li)健全符(fu)合企業實際的合規管(guan)(guan)理體(ti)系,突出對重點領域、關鍵環節和(he)重要(yao)人員(yuan)的管(guan)(guan)理,充分利用大數據(ju)等信(xin)息(xi)化(hua)手段,切實提高(gao)管(guan)(guan)理效(xiao)能(neng)。

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在(zai)機構、人員、經費、技術(shu)等(deng)方面為合規管理工作提(ti)供必(bi)要條件,保障(zhang)相(xiang)關工作有序開(kai)展。

第二章 組織和職(zhi)責

第七條 中央(yang)企業黨(dang)委(黨(dang)組)發揮把方(fang)向(xiang)、管(guan)大局、促落實的(de)領導(dao)作用,推(tui)動合(he)規要(yao)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,不斷提升依法合(he)規經營(ying)管(guan)理水平(ping)。

中央企(qi)業(ye)應(ying)(ying)當嚴格(ge)遵守黨(dang)內(nei)法規制度,企(qi)業(ye)黨(dang)建工作(zuo)機(ji)構(gou)在(zai)黨(dang)委(黨(dang)組(zu))領導(dao)下,按照(zhao)有(you)(you)關規定履行相應(ying)(ying)職責,推動相關黨(dang)內(nei)法規制度有(you)(you)效貫徹落實。

第(di)八條 中央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(lve)、作決策(ce)、防風(feng)險作用(yong),主要履(lv)行以下(xia)職責:

(一(yi))審(shen)議批準(zhun)合規管理基本制度(du)、體系建設方案和(he)年度(du)報告(gao)等(deng)。

(二(er))研究(jiu)決定合規管理(li)重大事項。

(三(san))推動完善(shan)合規管理體系并(bing)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(jia)。

(四)決定合規管理(li)部門設(she)置(zhi)及(ji)職責。

第九條 中央企業經(jing)理層發揮謀(mou)經(jing)營、抓落(luo)實、強管理作用,主要履(lv)行以下職責:

(一)擬訂(ding)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(fang)案(an),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(zhi)實施。

(二(er))擬(ni)訂合規(gui)管理基本(ben)制度(du),批準年度(du)計(ji)劃等(deng),組織制定合規(gui)管理具體(ti)制度(du)。

(三(san))組織應對重大合(he)規風險事件。

(四)指導(dao)監(jian)督各(ge)部門和(he)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。

第(di)十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(ren)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(ren),應當切實(shi)履(lv)行依(yi)法合規經營管理(li)重要組織(zhi)者、推動者和(he)實(shi)踐者的(de)職責,積極推進合規管理(li)各項工作。

第十一條 中央(yang)企(qi)業設立(li)合規委員會(hui),可以與法(fa)治建設領導機(ji)構等(deng)合署辦公,統(tong)籌協(xie)調合規管理工作,定期召開會(hui)議,研究(jiu)解決(jue)重點難點問題。

第十二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(ying)當(dang)結合實際設(she)立首席合規(gui)官,不新增領(ling)(ling)導(dao)崗位和職數(shu),由總法律顧問兼任,對企業主(zhu)要負責(ze)人負責(ze),領(ling)(ling)導(dao)合規(gui)管(guan)理部(bu)門組織開展相(xiang)關(guan)工作,指導(dao)所(suo)屬單位加強合規(gui)管(guan)理。

第十(shi)三條 中央企業業務(wu)及職(zhi)能部門承擔合規管(guan)理主(zhu)體(ti)責任(ren),主(zhu)要(yao)履(lv)行以下職(zhi)責:

(一)建立健(jian)全本(ben)部門(men)業務(wu)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(cheng),開(kai)展合規風(feng)險(xian)(xian)識別評估,編制風(feng)險(xian)(xian)清單和應對預案。

(二)定期梳(shu)理重(zhong)點崗位合(he)規(gui)風(feng)險,將合(he)規(gui)要(yao)求納入崗位職責。

(三)負責本部門(men)經(jing)營管(guan)理(li)行為的合規審查。

(四)及時報告合(he)規風險,組(zu)織或者配合(he)開展(zhan)應對處置。

(五)組織(zhi)或者配合開展違(wei)規(gui)問題調(diao)查和整改。

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在(zai)業務及職能部(bu)門(men)設置合(he)(he)規管理員,由業務骨(gu)干(gan)擔任,接受合(he)(he)規管理部(bu)門(men)業務指導(dao)和(he)培訓。

第(di)十四條 中央企(qi)(qi)業合(he)規管(guan)理部門牽(qian)頭負責本企(qi)(qi)業合(he)規管(guan)理工作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
(一)組織起草(cao)合規管理基本制度(du)、具體制度(du)、年度(du)計劃(hua)和工作(zuo)報告等(deng)。

(二)負責規章制(zhi)度、經濟合同、重大決策合規審查。

(三(san))組織開(kai)(kai)展(zhan)合規(gui)風險識別、預警和應對處(chu)置,根(gen)據(ju)董(dong)事會授(shou)權開(kai)(kai)展(zhan)合規(gui)管理體(ti)系有效性評價。

(四)受理職(zhi)責范圍(wei)內的違(wei)規舉報(bao),提出(chu)分(fen)類(lei)處置意見,組織或者參與對違(wei)規行為的調查。

(五)組織或者協助(zhu)業(ye)務(wu)及職能部門開(kai)展合(he)規培訓(xun),受(shou)理合(he)規咨(zi)詢,推進(jin)合(he)規管理信息化(hua)建設。

中(zhong)央(yang)企(qi)業應(ying)當配備與經營規模、業務范圍、風險水(shui)平相適應(ying)的專職合規管理(li)人員,加強(qiang)業務培訓,提升專業化水(shui)平。

第(di)十五條 中央(yang)企業紀檢監(jian)察機構和審計、巡視巡察、監(jian)督(du)追責(ze)等部門依據有關規(gui)定(ding),在職權(quan)范圍內對合規(gui)要求(qiu)落實(shi)情況(kuang)進(jin)行(xing)監(jian)督(du),對違規(gui)行(xing)為(wei)進(jin)行(xing)調查,按照(zhao)規(gui)定(ding)開展(zhan)責(ze)任(ren)追究。

第(di)三章(zhang) 制(zhi)度建(jian)設

第十六條(tiao)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(gui)管理制度,根據適用范(fan)圍(wei)、效力(li)層級等,構建分級分類的合規(gui)管理制度體系。

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制(zhi)定合規管(guan)理基(ji)本(ben)制(zhi)度,明確總體(ti)目(mu)標(biao)、機構(gou)職責、運(yun)行機制(zhi)、考核評價、監督問責等內容。

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(ying)當針(zhen)對反壟斷、反商(shang)業賄賂、生(sheng)態環保、安全生(sheng)產、勞動用工(gong)、稅務管(guan)理(li)、數據保護等重點領域,以及合規(gui)風險較(jiao)高(gao)的(de)業務,制定合規(gui)管(guan)理(li)具體(ti)制度或者專項指南。

中央企業應當針對涉外業務重要領(ling)域,根據所(suo)在國(guo)家(地區)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等,結合(he)實際制定專項合(he)規(gui)管理(li)制度。

第十九(jiu)條 中央企業應當(dang)根據(ju)法律法規(gui)、監管(guan)政策等變(bian)化情況(kuang),及時對(dui)規(gui)章制度(du)進行修訂完善,對(dui)執行落實情況(kuang)進行檢查。

第(di)四章 運行機制(zhi)

第二十條(tiao)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建立合(he)規風(feng)險(xian)(xian)識別(bie)評估(gu)預警機(ji)制,全面(mian)梳理經(jing)營管理活動中(zhong)的合(he)規風(feng)險(xian)(xian),建立并(bing)定期更新(xin)合(he)規風(feng)險(xian)(xian)數據庫,對(dui)風(feng)險(xian)(xian)發(fa)生的可能性、影響程度、潛在(zai)后果等進(jin)行分(fen)析(xi),對(dui)典型性、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(yan)重后果的風(feng)險(xian)(xian)及時預警。

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(qi)業(ye)應當將合(he)規審查(cha)(cha)作(zuo)為必經(jing)程(cheng)序(xu)嵌入(ru)經(jing)營管理流(liu)程(cheng),重大(da)決策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審查(cha)(cha)意(yi)見應當由首席合(he)規官簽字,對(dui)決策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性提出明確意(yi)見。業(ye)務(wu)及(ji)職(zhi)能(neng)部門(men)、合(he)規管理部門(men)依(yi)據職(zhi)責(ze)權限完善(shan)審查(cha)(cha)標準、流(liu)程(cheng)、重點(dian)等,定期對(dui)審查(cha)(cha)情(qing)況開展(zhan)后評估。

第二(er)十二(er)條 中央(yang)企業發(fa)生(sheng)合規風險(xian),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應對(dui)措施,并(bing)按照規定向合規管理(li)部門報告。

中央企業因違規行為引(yin)發(fa)重(zhong)(zhong)大(da)法律糾(jiu)紛案件、重(zhong)(zhong)大(da)行政(zheng)處罰、刑事案件,或(huo)者(zhe)被(bei)國際組織制裁等重(zhong)(zhong)大(da)合(he)規風險(xian)事件,造成(cheng)或(huo)者(zhe)可能造成(cheng)企業重(zhong)(zhong)大(da)資產損失或(huo)者(zhe)嚴重(zhong)(zhong)不良影響的,應當由(you)首席合(he)規官(guan)牽(qian)頭,合(he)規管理(li)部門統籌協調,相關部門協同(tong)配合(he),及(ji)時采取措施妥善應對。

中央企業(ye)發生重大(da)合規(gui)風險事(shi)件,應當按照相關規(gui)定及時向國資委(wei)報告。

第二十(shi)三條 中(zhong)央企業(ye)應(ying)當(dang)建立違規(gui)問題整(zheng)改機制(zhi),通過健全(quan)規(gui)章制(zhi)度(du)、優化業(ye)務流程等,堵塞管理(li)漏洞,提升依法合規(gui)經營(ying)管理(li)水平。

第二(er)十四(si)條 中央企業應當設立(li)違規舉報(bao)平臺,公布舉報電話、郵箱或者信箱,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受理違規舉報,并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,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,移交責任追究部門;對涉嫌違紀違法的,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。

中央企業(ye)應當(dang)對舉(ju)(ju)報(bao)(bao)(bao)人(ren)的身(shen)份和(he)(he)舉(ju)(ju)報(bao)(bao)(bao)事項嚴格保密(mi),對舉(ju)(ju)報(bao)(bao)(bao)屬實(shi)的舉(ju)(ju)報(bao)(bao)(bao)人(ren)可(ke)以(yi)給予(yu)適當(dang)獎勵(li)。任何單位和(he)(he)個人(ren)不得以(yi)任何形式對舉(ju)(ju)報(bao)(bao)(bao)人(ren)進(jin)行打擊報(bao)(bao)(bao)復(fu)。

第二(er)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(ying)當完善違(wei)規行為追責(ze)(ze)問責(ze)(ze)機(ji)制,明確責(ze)(ze)任(ren)范圍,細化問責(ze)(ze)標準(zhun),針(zhen)對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(cha),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(wei)規人員責(ze)(ze)任(ren)。

中央企(qi)業應當建(jian)立(li)所屬單位經營管(guan)理和員(yuan)工(gong)履職違規行(xing)為(wei)記錄制(zhi)度,將違規行(xing)為(wei)性(xing)質、發生次數(shu)、危害程度等作(zuo)為(wei)考核評(ping)價(jia)、職級評(ping)定等工(gong)作(zuo)的(de)重要依據(ju)。

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(he)實際(ji)建立健全合(he)規管(guan)(guan)(guan)理與法務管(guan)(guan)(guan)理、內(nei)部控制、風險管(guan)(guan)(guan)理等協(xie)同運作機制,加強統籌協(xie)調(diao),避免交叉重復,提高管(guan)(guan)(guan)理效能。

第二(er)十七條 中央(yang)企(qi)業應當定期(qi)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(ping)價(jia),針(zhen)對(dui)重(zhong)點(dian)業務合規管理情(qing)況適時開展專(zhuan)項評(ping)價(jia),強化評(ping)價(jia)結果運用。

第二十(shi)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作為(wei)法治建設重(zhong)要內容,納入對所(suo)屬單(dan)位的考核評價(jia)。

第五章(zhang) 合(he)規(gui)文化

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黨(dang)委(wei)(黨(dang)組)法(fa)治專題學習,推(tui)動企(qi)業領導(dao)人員強化合規意識(shi),帶頭依法(fa)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(huo)動。

第三十(shi)條 中(zhong)央企(qi)業應當建(jian)立常態(tai)化合(he)規(gui)培訓機(ji)制(zhi),制(zhi)定年度(du)培訓計劃,將合(he)規(gui)管理(li)作為(wei)管理(li)人(ren)員、重點崗位人(ren)員和新入職人(ren)員培訓必修(xiu)內容。

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(qiang)合規宣傳教育,及時發布合規手冊,組織簽訂(ding)合規承(cheng)諾(nuo),強(qiang)化全員守法誠(cheng)信(xin)、合規經營意識。

第三十(shi)二條 中(zhong)央企(qi)業應當引導全體員工自覺踐(jian)行合(he)規(gui)(gui)理念,遵(zun)守合(he)規(gui)(gui)要求,接(jie)受(shou)合(he)規(gui)(gui)培(pei)訓,對自身行為合(he)規(gui)(gui)性負責(ze),培(pei)育具(ju)有企(qi)業特色的合(he)規(gui)(gui)文化。

第六章(zhang) 信息化建(jian)設(she)

第三(san)十三(san)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加(jia)強合規管理(li)信息化建設,結合實際將合規制度、典型案例(li)、合規培(pei)訓、違規行為記(ji)錄(lu)等納入(ru)信息系統。

第三十四條 中(zhong)央(yang)企業(ye)(ye)應當定期梳理(li)業(ye)(ye)務流程(cheng),查(cha)找合規(gui)(gui)風險點(dian),運用信息化(hua)手段(duan)將合規(gui)(gui)要求和(he)防控措(cuo)施(shi)嵌(qian)入(ru)流程(cheng),針對關鍵節點(dian)加強合規(gui)(gui)審查(cha),強化(hua)過(guo)程(cheng)管(guan)控。

第三十五(wu)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(dang)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(xi)統(tong)與財務(wu)、投資(zi)、采購等(deng)其(qi)他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互聯互通,實現數據(ju)共用共享。

第三十六條(tiao) 中央(yang)企(qi)業應當利用大數據等技術(shu),加強對重點領域、關鍵節(jie)點的(de)實時(shi)動態監測,實現(xian)合(he)規風(feng)險即時(shi)預(yu)警(jing)、快速(su)處置。

第七章 監督問責(ze)

第三十七(qi)條 中央企(qi)(qi)業違反本(ben)辦法(fa)規(gui)(gui)(gui)定,因合規(gui)(gui)(gui)管理不到位(wei)引發違規(gui)(gui)(gui)行為(wei)的(de),國(guo)資委可(ke)以(yi)約談相(xiang)關企(qi)(qi)業并責成整改;造(zao)成損失或者(zhe)不良(liang)影響的(de),國(guo)資委根據相(xiang)關規(gui)(gui)(gui)定開展(zhan)責任追(zhui)究。

第三(san)十八條(tiao)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對在(zai)履(lv)職(zhi)過程中(zhong)因故意或者(zhe)重大(da)過失(shi)應當發現(xian)(xian)而未發現(xian)(xian)違(wei)規問題,或者(zhe)發現(xian)(xian)違(wei)規問題存在(zai)失(shi)職(zhi)瀆職(zhi)行為,給企業造成損失(shi)或者(zhe)不(bu)良(liang)影響的單位(wei)和人(ren)員(yuan)開(kai)展(zhan)責(ze)任追究。

第八(ba)章 附則

第(di)三十九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根據本(ben)辦(ban)法,結合(he)實際制定完善合(he)規管理制度,推(tui)動所屬單(dan)位建立健全(quan)合(he)規管理體系。

第四十(shi)條(tiao)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(ji)構(gou)參照(zhao)本(ben)辦法,指(zhi)導(dao)所出(chu)資企(qi)業加強合(he)規管理工作(zuo)。

第四十一條(tiao) 本辦法(fa)由國資委負責解釋。

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